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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今公佈明年施行 12項社會熱點內容被納入範圍擴大
  食品安全、PM2.5主動公開
  瞭解、監督政府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於今天由市政府正式公佈,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瞭解到,自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台後,本市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連年遞增,從開始的3000多件升至去年的16888件。可見,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明顯增強。
  相比於該條例,新公佈的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的範圍,將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公報及PM2.5等市民關註的12項社會熱點都納入到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其中規定,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持續公開進展等,以杜絕謠言產生。
  政府主動公開的12項熱點信息
  ●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房的分配和退出等
  ●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
  ●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
  ●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依法應招標的項目等
  ●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征收集體土地批准、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公示、集體土地征收結案等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範圍等
  ●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等
  ●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行政機關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信息
  ●市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杜絕謠言讓市民第一時間瞭解事件進展
  新公佈的規定將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時限由國家原條例規定的20個工作日減為15個工作日,並要求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
  這樣,可以讓市民第一時間瞭解事件真相和情況進展,也能杜絕謠言產生。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這樣一來,網絡上例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網絡推手專門組織策劃並製造炒作的謠言將無生存之地。
  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將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要藉口防止拿“秘密”當“擋箭牌”
  原條例規定,不可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而新規定在征求意見階段就有人建議應明確“國家秘密”等不公開信息內容的定義,以免相關部門以此為藉口,拒不公開信息。
  新規定出台後明確:國家秘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任何部門不得自行“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是商業秘密。
  同時,涉及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信息的屬於個人隱私。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新規定設置了“例外條款”: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決定公開的,應在書面告知第三方後公開。
  公民申請15個工作日答覆
  除政府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規定要求申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是未經彙總、加工、分析或者重新製作的政府信息,防止信息作假。
  多人申請政府可主動公開
  規定的一大亮點是個人申請內容可轉化為政府主動公開內容。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同意公開,且該政府信息可以為公眾知曉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決定予以公開的,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
  這一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範疇,更有利於行政透明,便於社會大眾瞭解相關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
  方便市民
  圖書館設查政府信息場所
  為便於市民獲取、瞭解政府信息,規定設置了多種信息公開渠道,包括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報紙、廣播、電視;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政務微博等網絡平臺等。
  市和區、縣政府應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並移送紙質文本。行政機關應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等。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本版文/記者 陳斯
(原標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今公佈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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