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李光明 法制網見習記者範天嬌
  被指控109起受賄事實,收受約2000萬元財物,讓安徽省蕭縣這個國家級貧困縣的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名噪一時”。
  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毋保良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與一般的貪官不同,毋保良並沒有把巨款藏著掖著,反而存在了下屬單位,用作公務開支,為日後全身而退留有餘地。然而,設在指定單位的“私人賬戶”並不等於“充公”,仍被法院依法認定為受賄所得。
  送錢者涉及多家縣直機關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徵地拆遷、幹部調整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共計人民幣1869.2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的手錶一塊。
  行賄者名單中,有兩類人出現最多:一類是建築商和企業家,一類是當地黨政機關幹部。檢察機關指控的109起受賄中有39起受賄事實涉及前者。其中,蕭縣個體建築商周某、安徽皖王麵粉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蕭縣聯華超市總經理孫某、蕭縣建宇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黃某等人,為承攬工程、開發項目得到照顧,送給毋保良的錢款均在20萬元以上。而數額最高一筆達900萬元,由周某和吳某共同行賄給毋保良,以在兩人購買、開發蕭縣老火車站地塊等事項上得到毋保良幫助。
  在檢察機關指控的109起受賄事實中,有65起涉及當地機關幹部,占到半數以上。蕭縣體育局局長邢某及其妻子蕭縣衛生局副局長兼疾控中心主任王某、縣財政局局長劉某等“出手”闊綽,均在20萬元以上;縣招商局局長朱某、縣交通局局長李某、縣人大財經委副主任李某等人,均送去了10多萬元,為的都是在工作開展、個人提拔、職務恢復和調整提供等方面得到毋保良的幫助。
  有人花重金買“仕途”,也有人花錢意在與毋保良處好關係,工作上能得到支持。這其中,就有蕭縣4大班子成員的名字。被指送錢的幹部,幾乎涉及了這個國家級貧困縣所有的鄉鎮和縣直機關。
  經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毋保良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2038.9萬元中,除去3萬元屬計算錯誤,有166.7萬元系非法禮金。雖不能排除有關鄉鎮、科局等負責人為處好關係,在年節期間送數額不大的財物兼具謀求個人關照之意,但至案發前雙方均未提出或者承諾辦理具體、明確的請托事項,也無具體證據證明職務調整與送、收財物之間存在直接聯繫,且毋保良亦與部分人員有人情往來,所以應當從受賄數額中予以扣除。
  下屬單位私設賬戶支取錢款
  在該案中,毋保良的“藏款”方式很另類:他選擇把大部分錢交到縣招商局和縣委辦。交存款項能不能算作受賄,成為他在庭審時竭力為自己“洗白”的說辭。
  據毋保良供述,他將收的錢交到了縣招商局局長朱某和縣委辦主任孟某處,讓他們單獨建立一個賬戶,收到的物品一部分交到縣委辦孟某處保管。至於錢的支取,通常都是他給朱某和孟某打招呼,安排他們具體辦理。
  在縣招商局,毋保良存放的23筆收受款項,合計人民幣1562.2萬元。其中,1102.3萬餘元用於工業園鋼構廠房建設,174萬元用於退還他人,另外還用於出國花費、會務費、畫家潤格費、煙酒餐飲費、過節補助等,尚有餘款90.3萬餘元。縣委辦錢款中有31萬元被用於退還其他行賄人,尚有餘款197.1萬元。
  毋保良的辯護律師反覆提到,所提交至縣招商局、縣委辦的錢物絕大部分用於工業園區建設及公務開支,少量被個人使用,同樣不構成受賄。
  法院沒有採納這一辯護意見,並給出三點理由:首先,從對上交款項的支配、處分權方面來分析,該錢款的使用必須經毋保良決定或同意,毋保良並未喪失對錢物的控制權。其次,從其收受及交存的數額方面來分析,兩者不成比例。現有證據反映,在2003年至2008年及2010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還有絕大部分錢物沒有上交;在2009年,其交存數額遠多於收受數額,有數額巨大的資金來源不明,尚不排除有其他來源,即使部分來源於此前查明的指控事實,亦未及時上交。
  再次,從交存的動機、目的等方面分析,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其供述,毋保良交存錢物主要屬於額數較大、請托事項難以處理及行賄之人口碑不好等三種類型,對於其交存行為,知曉人員範圍極小,毋保良主觀上仍抱有占有錢款的僥幸心理。
  法院認為,毋保良為掩飾受賄犯罪,採取邊退邊收的方式混淆視聽、逃避打擊,將部分收受錢物交存於招商局、縣委辦,並非屬於法律規定的上交行為,而是犯罪既遂後對贓款的一種處置行為,量刑時可酌情考慮,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法院三點理由認定蕭縣原縣委書記構成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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